(2015)泰开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俞国庆与陈兴涛、陈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庆,陈兴涛,陈美兰,陈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俞国庆。被执行人陈兴涛。被执行人陈美兰。被执行人陈辰。申请执行人俞国庆与被执行人陈兴涛、陈美兰、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俞国庆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兴涛、陈美兰、陈辰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9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兴涛、陈美兰、陈辰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兴涛名下苏M×××××牌奇瑞机动车、苏M×××××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各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于进行了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陈辰名下位于xx房产、被执行人陈美兰、陈兴涛共同共有的位于xx区xx号别墅,本院已于进行保全查封本院亦已进行了查封;2015年11月13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属xx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均已不在xx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没有实际扣押,暂不要求处置;对被执行人陈兴涛的房屋,由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要求发函告知处置法院,并要求参与分配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发函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请求;对被执行人陈辰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陈兴涛的房屋,已申请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其他的房产、车辆暂不要求处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