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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10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锋,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同得利农产品百货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吴锋。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同得利农产品百货超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同得利农产品百货超市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