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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韩兴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421号罪犯韩兴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烟牟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兴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兴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烟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韩兴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兴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韩兴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兴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