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清生与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罗建新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生,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罗建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082-1号原告周清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刘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生诉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被告罗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周清生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并申请解除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周清生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张文华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