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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善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3号罪犯陈善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8日作出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善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善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善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积极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