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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136号原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琼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4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5,992元,由原告上海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晖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