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龚玉华与重庆市沙区房屋交易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交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3号原告龚玉华,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交易所,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龚玉华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交易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玉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玉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龚玉华。代理审判员 易首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