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被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昶宇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卫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