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智红与湖北欣兴洁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红,湖北欣兴洁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刘智红。委托代理人周福生,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珞狮南路升升公寓E幢1-7。法定代表人杨明月,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红与被告湖北欣兴洁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智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0元,共计40元由原告刘智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