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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于安徽省肥西县,工人。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纵瑞东、李梦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共九次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在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及古埂公园,盗取公园内供照明使用的电缆线销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多次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在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及古埂公园,盗取公园内供照明使用的电缆线销赃。具体如下:1、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5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8元。2、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3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2元。3、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古埂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20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1元。4、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3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2元。5、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5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元。6、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古埂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0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元。7、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5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7元。8、2015年8月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25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6元。9、2015年9月8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老虎钳和剪刀盗走肥西县上派镇谭冲湖公园内供公园照明使用的“绿宝牌”5*6型铜芯电缆线13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3元。2015年9月8日,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人口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6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盗窃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婉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