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文昌犯贪污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2015)德中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文昌,原武城县新城中科蓝天太阳能专卖店经理,现服刑于齐州监狱第六监区。原审被告人刘文昌犯贪污罪一案,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已发生效力。2015年12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控申刑申抗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