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昌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与被上诉人邓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的申请,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慧群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