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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佳源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65-1号原告自贡佳源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茂松,执行董事。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佳源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佳源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昌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曹某所有坐落于自贡市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