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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进,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002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进。委托代理人李玉萍。被执行人吴伟。王小进与吴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吴伟结欠王小进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33万元,此款约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余款1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吴伟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共计5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委托代理人李玉萍与吴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唐胜荣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