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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冷新华与张石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新华,张石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12-1号申请执行人冷新华,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石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冷新华与被执行人张石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石大执字第2012号执行裁定书及扣押财产手续扣押了被执行人张石立所有的宁B****号“五菱宏光S”牌汽车一辆。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石立所有的宁B****号“五菱宏光S”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