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若宣、张媚与沈世顺、周才莲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若宣,张媚,沈世顺,周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29号原告沈若宣,女。原告张媚,女。被告沈世顺,男。被告周才莲,女。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湘0422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沈世顺、周才莲名下的800000元银行存款,因原告沈某甲、张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世顺、周才莲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