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若宣、张媚与沈世顺、周才莲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若宣,张媚,沈世顺,周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29号原告沈若宣,女。原告张媚,女。被告沈世顺,男。被告周才莲,女。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湘0422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沈世顺、周才莲名下的800000元银行存款,因原告沈某甲、张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世顺、周才莲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