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堂与被告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堂,高雷,李丽,朱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48号原告刘宝堂。被告高雷。被告李丽。被告朱进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堂与被告高雷、李丽、朱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朱进福名下与燕思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东育才路北金苑小区6幢5层3-502号(产权证号:01011**)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朱进福名下与燕思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东育才路北金苑小区6幢5层3-50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011**);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