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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朱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9号申请人:欧阳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勇刚,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欧阳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小型轿车。申请人欧阳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