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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振付与魏明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付,魏明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89号原告:李振付,男,汉族。被告:魏明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付诉被告魏明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付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