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汶上信用联社与吴小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小霞,宋印山,吕延志,徐恩堂,吴庆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90号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汶上县中都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法定代表人张志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修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旺信用社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杨宁,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旺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吴小霞,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宋印山,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吕延志,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徐恩堂,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吴庆河,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小霞、宋印山、吕延志、徐恩堂、吴庆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诉讼保全费770元,由原告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依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