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余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余宝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121号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宇航。委托代理人:汤爱民。被告:余宝兴。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