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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勇与邹享华、左薇保全��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邹享华,左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8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邹享华。被申请人:左薇,系邹享华妻子。申请人张勇因与被申请人邹享华、左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邹享华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商业步行街(瑞阳花苑)第4幢第3层2单元301号房,��产证号:公安房产证潺字第号和左薇名下的森林人1995CC越野车,车牌号鄂D9665**。申请人已用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车牌号鄂D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享华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商业步行街(瑞阳花苑)第4幢第3层2单元301号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产证潺字第号和左薇名下的森林人1995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鄂D9665**。二、查封申请人张勇名下的神行者21999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鄂D。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