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荣华,孟勇,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35号申请执行人谈荣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孟勇,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丹,自由职业。系被执行人孟勇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谈荣华与被执行人孟勇、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谈荣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孟勇、王丹在金融机构账号上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孟勇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孔家坡五组二间二层房屋(房产证号:北郊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谢万鹏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