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蔡春鹏、吴碧丽与龙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鹏,吴碧丽,龙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人:蔡春鹏,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执行人:吴碧丽,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龙伟文,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蔡春鹏、吴碧丽诉被告龙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4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春鹏、吴碧丽于2015年10月3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伟文支付违约金及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档案。被执行人龙伟文名下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套商铺,本院依法查封其中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房产。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15套房产及车辆档案,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已查封的房产,暂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