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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成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14号罪犯王成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3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6月1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成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成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