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与徐清华、廖勇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仙,徐清华,廖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清华。被执行人廖勇红。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所作出的仙女湖仰计生征决(2015)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社会抚养费45072元及本院执行费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清华、廖勇红在银行及其他业务之单位存款(或收入)456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红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