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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振山与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山,康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宋振山,男,1978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新民,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山诉被告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振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振山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