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振山与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山,康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宋振山,男,1978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新民,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山诉被告康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振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振山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