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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吉宗与杜烘鑫、焦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宗,杜烘鑫,焦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王吉宗。被告杜烘鑫。被告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宗诉被告杜烘鑫、焦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吉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宗负担。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