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吉宗与杜烘鑫、焦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宗,杜烘鑫,焦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王吉宗。被告杜烘鑫。被告焦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宗诉被告杜烘鑫、焦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吉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宗负担。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