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进良、任海燕、张林、张发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利,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利,男。被执行人: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男。本院执行李红利与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兴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