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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儒波与辛芸芸、冯永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波,辛芸芸,冯永胜,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84-1号原告王儒波。被告辛芸芸。被告冯永胜。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儒波与被告辛芸芸、冯永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儒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