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儒波与辛芸芸、冯永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波,辛芸芸,冯永胜,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84-1号原告王儒波。被告辛芸芸。被告冯永胜。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儒波与被告辛芸芸、冯永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儒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