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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06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06之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陂劳人仲裁字第1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33.03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