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德明诉周日成、张佳子、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周日成,张佳子,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杨德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青,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日成,男,汉族。被告张佳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义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明与被告周日成、张佳子、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日成、张佳子、湖南佰信融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杨德明承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人民陪审员  刘农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