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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长林、马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林,马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林,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马攀,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林与被执行人马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224713元,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长林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马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攀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长林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