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02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丹,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燕,女,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明炯审判员 刘芳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