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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彪,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彪。被执行人张爱平。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平与申请执行人张彪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爱平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张彪10000元(已履行);2016年3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下剩的24990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