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彪,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彪。被执行人张爱平。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平与申请执行人张彪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爱平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张彪10000元(已履行);2016年3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下剩的24990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彪与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