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孔凡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凡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27号罪犯孔凡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枣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凡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孔凡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凡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孔凡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孔凡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凡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