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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忆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忆云。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忆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忆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