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化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潘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