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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潘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