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标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安平、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标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安平,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4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标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沈仁岳。被告:陈安平。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明华。被告:黄玉。被告:王华正,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07293513,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徐山西路**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标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安平、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安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陈安平由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及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担保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3‰,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陈安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安平仅支付了截止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3111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此后的利息;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等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安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黄岩标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陈安平、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王华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