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恩强与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强,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刘恩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身份证号。被告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强与被告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恩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恩强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