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曹爱华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华,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3日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9时许,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政府、长春镇国土所、益阳市资阳区规划执法大队等单位到本市资阳区长春镇新祝村开展拆违行动,被告人曹某华的丈夫徐某生背着两把镰刀准备去割鱼草,知道后和部分村民一起来到现场想阻止拆迁。徐某生趁着酒性,扬言“来一个砍一个”。长春镇镇长符某红到长春派出所报警,民警高某华、周某军接警后出警。新祝村村支书徐某洪和着警察制服的民警高某华去劝阻徐某生,在劝导中,高某华趁机夺走徐身上的两把镰刀,徐欲抢回镰刀,高某华左手高举镰刀不让徐抢。被告人曹某华见此过来帮忙,拉住高某华的右手,并咬了高某华的右手前臂一口。旁边的规划执法大队队员曾某欲将被告人曹某华拖开,曹又将曾某的右上臂咬了一口。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曹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华取得了曾某、高某华、孙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符某红、徐某满、陈某林、邓某豪、徐某生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说明、报警登记表、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人民警察证、收条、关于请求对曹某华从轻处罚的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告人曹某华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华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华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曹某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曹某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张 花人民陪审员 廖朝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