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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某、崔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某,崔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于燕,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庆峰,系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燕,被上诉人崔某某、崔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杨某给杨健多次汇款,有直接证据的有四笔,共计63万余元,被上诉人崔某某、崔某对此并未否认。被上诉人虽提供了杨健生前也曾汇款给上诉人的证据,但���有12800元和205000元两笔款项能够体现收款人为杨某,其他款项的汇款证据无法体现直接汇给了上诉人,该两笔汇款用途及原因以及上诉人杨某为何多次汇款给杨健,被上诉人对此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被上诉人主张杨健生前存在曾与杨某合伙炒股的事实,但上诉人杨某否认,被上诉人就炒股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诉人杨某主张代杨健汇款给案外人邵伟的两笔药款,此节事实是否属实,一审法院亦应予核实。另外,虽然上诉人杨某与案外人杨柳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杨柳与杨健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了被上诉人,一审法院亦应一并查清。综上,以上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不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旅顺口���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0元(上诉人杨某已预交),退回上诉人杨玲。审 判 长  谢淑萍审 判 员  毕继君代理审判员  郭志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