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华能电器安装队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华能电器安装队,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45-1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能电器安装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滨河路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9号西4号。经营者:祁庆忠。委托代理人:马国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南。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能电器安装队诉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联合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人民陪审员 崔温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