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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曲延辉与王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延辉,王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曲延辉。被告王美香(别名王建华)。委托代理人王高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延辉诉被告王美香(别名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