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曲延辉与王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延辉,王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曲延辉。被告王美香(别名王建华)。委托代理人王高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延辉诉被告王美香(别名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