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久林、杭州昆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久林,杭州昆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乐东养生一号度假村有限公司,陈高华,汪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金久林,男,1961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昆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湖墅新村47幢02室第二间,组织机构代码75442218-9。法定代表人汪如成。被执行人乐东养生一号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尖峰林业局南岩林场九队,组织机构代码57870695-8。法定代表人陈高华。被执行人陈高华,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汪如成,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调字第0018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金久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标的为人民币687180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1759.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昆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乐东养生一号度假村有限公司,陈高华,汪如成款项人民币6933564.0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昆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乐东养生一号度假村有限公司,陈高华,汪如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