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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平阳县鑫昌包装有限公司、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平阳县鑫昌包装有限公司,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潘光治,杨玲,吴光喜,周凤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0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康鑫大厦105、106、201号。负责人:叶肖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仁昱,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平阳县鑫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夏宅路庄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光治。被告: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圣荣。被告:潘光治。被告:杨玲。被告:吴光喜。被告:周凤凰。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平阳县鑫昌包装有限公司、温州正一塑业有限公司、潘光治、杨玲、吴光喜、周凤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3元,减半收取20371.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梦婕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