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滨河北路。被执行人管某某,女,1961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东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日向被执行人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某某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管某某管理的其丈夫张某某生前在昌图县XX镇承包的太平水库一处。二、被执行人管某某负责看护管理被查封的上述水库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水库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管某某不得转移、变卖、租赁、处分被查封的上述水库财产,不得对被查封上述水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水库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