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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李辉霞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辉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73号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城。法定代表人彭应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忠,男,住甘肃省古浪县,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被告李辉霞,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