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侯金梅与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梅,张东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侯金梅,女,1972年7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照,男,1977年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梅诉被告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东照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金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金梅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