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5654何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54号原告何某。被告邓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要点: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答辩理由要点: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案件相关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二、双方矛盾起因及分居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仍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二人感情很好。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15年12月起开始分居,被告对此予以认可。由于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三、双方共同所有财产情况。庭审中,原、被告均为主张共同财产。四、双方共同债务情况。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其向自己的父亲和哥哥借款24815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裁决理由和结果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希望努力挽救这段婚姻,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 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凤